本期沙龍以“我為兩會建言獻策”為主題,邀請了“兩會”代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學術界、產業資本、新聞媒體等各方代表就前期向社會廣泛征集的養老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梳理出養老服務行業當前亟需解決的瓶頸問題以及解決方案,經參加沙龍的“兩會”代表遴選后,形成提案提交“兩會”。(普親研究院官微將陸續刊載與養老相關的“兩會”提案及專家建議,敬請關注,同時也歡迎業內同行參與投稿!)
關于賦予社區養老服務企業(組織)明確法人資質的建議
伴隨人口老齡化的快速發展、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不斷健全,社區養老服務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突出小規模、多功能、專業性、連鎖式、品牌化等特點,有效整合社區內及周邊的各類為老服務資源,延伸供給了養老機構專業性、職業化的功能服務,精準滿足了居家老年人的個性化、多樣性的服務需求,成為新形勢下發展壯大生產性、生活性養老服務業的新興領域,成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平臺。截至2015年3月,社區留宿和日間照料床位已達197.3萬張,服務了95%以上的老年群體。
2013年,國務院35號文件出臺后,相關配套政策不斷落地,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鼓勵社會資本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加快社區養老服務管理運行機制改革等促進社區養老服務發展的政策體系不斷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有了長足發展,但依然面臨很多問題,特別是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或機構的法人資質問題,成為推進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突出問題,
一是限于場地和規模,絕大多數10張床位左右的社區照料機構無法達到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條件,特別是消防要求,無法辦理工商或民非法人登記,無法取得合法服務資質;
二是國務院35號文件鼓勵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的服務機構,允許社會力量利用居民住宅開辦社區養老照料設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明確“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這些規定與《物權法》“民房不得用于經營用途”的規定相悖,無法進行工商登記,難得獲得合法服務資質;
三是缺乏標準化、規范化,使得社區為老服務設施、服務、管理、評估沒有基本依據,不利于緩解養老服務市場供需缺口,不利于發揮好有限的社區服務資源。
>>>>建議
一是制定養老服務業的行業管理政策。將養老服務業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行業類別,賦予其相應的行業代碼,設立社區養老、居家養老、機構養老等經營范圍,使養老服務真正進入工商管理序列。
二是建立社會資本利用居民住宅舉辦社區養老照料機構的審批制度,明確批準利用居民住宅舉辦社區托老所應具備的條件、要求和申報程序,允許其按照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法人登記。
三是試行養老服務小微企業備案制,將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等審批權限下放,加強監督管理,允許條件成熟的地方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四是允許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企業登記和跨區連鎖經營,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實施“先照后證”制度時,允許集團連鎖企業集中辦理登記注冊,放開跨地區設置分支機構。
五是突破現有社會組織登記的限制性政策,突破國有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投資建設非營利性養老組織(公司或機構)法人登記的政策性障礙,形成與時俱進的養老服務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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